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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劳务分包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

发布时间:2016-09-21 14:09:05浏览次数:

      今天隆回的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广东建筑劳务分包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劳务公司是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本来建筑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是融为一体,但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于2005年,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要求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所承接的经营业务符合建筑法上的主体要求,从合同签订的形式上看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所以,建筑劳务公司与一般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不同。


      其实际从事的劳务活动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你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款后差额缴纳营业税,但必须凭取得的建筑业发票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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