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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建筑劳务: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6-06-03 14:10:38浏览次数:

    建筑劳务的纠纷大多发生于劳动者与包工头或建筑公司之间,像此案件中包工头要求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却很少见,值得研究,包工头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首先要明确形成劳动关系的几大要素:

    

    1、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特种行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劳动者的工作是从属性劳动还是独立性劳动。

    

    3、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劳动力的使用要受用人单位的支配。


    建筑劳务


    4、劳动者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同时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5、劳动者承担过错行为的责任,不但有经济赔偿,更多的是经济补偿和带有处分性质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等。


    由于建筑领域用工的特殊性和建筑工程承包的不规范性,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一直不断,建筑领域的劳动关系往往也比较复杂,首先需要弄清楚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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