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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我国法律对分包的规定及存在的区分困惑

发布时间:2016-04-20 17:24:30浏览次数:

  今天隆回广州建筑劳务发票的小编来给大家讲讲我国法律对分包的规定及存在的区分困惑。


  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或者法规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或者在具体的条文中进行规定。对劳务分包有相关规定只有:2001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2005年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表明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独立法人的资格自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劳务作业。《意见》明确规定所有建筑企业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劳务作业。从中可归纳出劳务分包就是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行为。劳务分包是分包的一种,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对于专业分包二存在。有直接雇佣劳务、“包工头”施工队伍、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零散劳务用工四种形式。


  2、工程分包。《合同法》、《建筑法》中均对工程分包有明确的规定。指相对于总承包而言,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按照分包工程的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分包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分包是一种附条件的、具有从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总承包的成立为前提,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分包工程不是整个工程项目,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工程分包行为不成立,总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接受业主的直接管理行为。


  3、区分困惑。如上所诉,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虽然都属于分包,但是从概念上看,两者区分是明确,一个针对的是“劳务”,一个针对的是“工程”,按理说两者不应该存在区分不明的状况。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对“劳务”一词理解的不统一性,对于都是基于承包人从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施工的合同的两者,在实际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区分不明的问题。对发生纠纷的分包合同究竟是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工程分包合同,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法官难以判定分包的类型,从而无法上确定其中权利义务关系。为何从法理上看起来区分明确的两者存在区分困难的问题,这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以上信息整理自:隆回广州建筑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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