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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劳务派遣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格对发包方有何风险

发布时间:2016-05-31 13:37:26浏览次数: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那么当建筑劳务派遣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格对发包方有何风险呢?今天隆回广东建筑劳务派遣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1、劳务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合同合法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意见》和《资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方除了具备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还应具应持有由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否则,按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该分包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劳务分包方无资质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劳务分包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法律后果是:

  (1)劳务分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务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由于劳务分包方无资质导致该劳务分包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3)若劳务分包方为自然人或无资质的企业,则该自然人或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与劳务发包方将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务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发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劳动部的2005年5月25日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施工企业首先要杜绝与自然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其次,在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证书的有效性、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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